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区政府已作出池州市人民医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贵政办秘〔2014〕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池州市人民医院。
五、征收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7日止。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九、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贵政办秘〔2014〕 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池州市人民医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池州市人民医院地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现将市人民医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建设。
二、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具体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 《池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池政〔2013〕10号);
3. 《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池政办秘〔2013〕16号)。
四、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本次房屋征收部门为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池州市人民医院具体实施。
五、征收期限
60天(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
六、房屋建筑认定
1.已登记房屋和虽未登记、但2006版航拍图标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建筑物统称为主房。已登记的主房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的主房面积以2006版航拍图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
2.经批准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和2006版航拍图标注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的建筑物统称附房,按照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3. 对2006版航拍图上未标注的建筑物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方式及原则
1.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
2. 住宅房产权调换地点位于市清风西路矿业大厦东侧地块,钢混高层建筑。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以预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按下列方法实施房屋征收。
1. 被征收房屋预评估单价:
幢号 |
房号 |
预评估单价(元/㎡) |
26 |
101、102、103、104、105、106 |
4168 |
26 |
201、202、203、204、205、206 |
4210 |
26 |
301、302、303、305、306 |
4168 |
33 |
101、102、103、104、105、106 |
4295 |
34 |
101、102、104、105、106 |
4295 |
35 |
101、102、103、104 |
4211 |
35 |
201、202、203、204 |
4253 |
35 |
301、302、303、304 |
4211 |
37 |
102、103、104 |
4270 |
37 |
201、202、203、204 |
4313 |
37 |
301、302、303、304 |
4313 |
37 |
402、403、404 |
4227 |
39 |
101、102、103、104 |
4338 |
39 |
201、202、203、204 |
4381 |
39 |
302、303 |
4425 |
39 |
401、402、403、404 |
4425 |
39 |
501、502、503、504 |
4295 |
40 |
101、102、103、104 |
4355 |
40 |
201、202、203、204 |
4399 |
40 |
302、303、304 |
4442 |
40 |
401、402、403、404 |
4442 |
40 |
501、502、503、504 |
4311 |
41 |
101、102、103、104、105、106 |
4372 |
41 |
201、202、203、204、205、206 |
4416 |
41 |
301、302、303、304、305、306 |
4459 |
41 |
401、402、403、404、405、406 |
4459 |
41 |
501、502、503、504、505、506 |
4328 |
42 |
101、102、103、104、105、106 |
4406 |
42 |
201、202、203、204、205、206 |
4450 |
42 |
301、302、303、304、305、306 |
4494 |
42 |
401、402、403、404、405、406 |
4494 |
42 |
501、502、503、504、505、506 |
4362 |
43 |
101、102、103、104、105、106 |
4406 |
43 |
201、202、203、204、205、206 |
4450 |
43 |
301、302、303、304、305、306 |
4494 |
43 |
401、402、403、404、405、406 |
4494 |
43 |
501、502、503、504、505、506 |
4362 |
44 |
101、102、103、104 |
4423 |
44 |
201、202、203、204 |
4467 |
44 |
301、302、303、304 |
4511 |
44 |
401、402、403、404 |
4511 |
44 |
501、502、503、504 |
4379 |
45 |
101、102、103、104 |
4423 |
45 |
201、202、203、204 |
4467 |
45 |
301、302、303、304 |
4511 |
45 |
401、402、403、404 |
4511 |
45 |
501、502、503、504 |
4379 |
2. 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
1号楼单价(元/㎡) |
3号楼(元/㎡) | |
1 |
|
|
2 |
4040 |
|
3 |
4070 |
4145 |
4 |
4100 |
4175 |
5 |
4130 |
4205 |
6 |
4160 |
4235 |
7 |
4190 |
4265 |
8 |
4220 |
4295 |
9 |
4250 |
4325 |
10 |
4280 |
4355 |
11 |
4310 |
4385 |
12 |
4340 |
4415 |
13 |
4370 |
4445 |
14 |
4400 |
4355 |
15 |
4430 |
|
16 |
4460 |
|
17 |
4490 |
|
18 |
4520 |
|
19 |
4550 |
|
20 |
4390 |
|
以上是按住宅房设计要求及技术参数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的,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提供依据。
3. 征收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等面积差价款是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据实结算;等面积差价款是由被征收人支付给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最高限额100元/平方米结算,不足100元/平方米的据实结算。
4. 征收非高层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的,以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摊补助。其中,产权调换房屋每单元为二部电梯的,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
5. 被征收人选择高层(12层及以上)公摊补助面积不足 10平方米,可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成本价(1787元 /平方米)增购到 10平方米。
6.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包括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高层公摊补助面积)基础上,每户购买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优惠20%计算,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单价计算。
7.室内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附件2)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以分户评估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按下列方法实施房屋征收。
1.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两者评估时点一致,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户评估价值确定。
3.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户评估价值确定。
4. 产权调换差价最高限额、公摊面积补助、购买面积优惠幅度按池政办秘〔2013〕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预评估价格或分户评估价值计算。
九、各类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奖励
搬迁奖励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自房屋征收开始之日起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10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搬迁奖励款低于 8000元的按 8000元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开始之日起4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50元/平方米奖励,每户搬迁奖励款低于4000元的按 4000元给予奖励;房屋征收开始之日起45日后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费
1. 住宅房屋:按600元/户计发。
2.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
1. 实行货币补偿
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
2. 实行产权调换
(1)以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按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4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0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0个月以外,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十、选房规则
1.在房屋征收期限被征收人凭《搬迁证》顺序号到指定选房地点选房,后搬迁人在前面搬迁人挑选后的空号中选择。
2. 征收单元式结构的单套住宅只能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
3. 购买面积价格结算按所选住宅楼层预评估单价或分户评估单价结算。
4. 安置房地点及户型(面积):初步确定在1号楼一栋(2-20层,共20层)及3号楼(3-14层,共14层)半栋。1号楼住宅有三室二厅二卫(130.64㎡、130.89㎡)及二室二厅一卫(100.05㎡)两种套型,3号楼有三室二厅二卫(127.95㎡)及二室二厅一卫(93.29㎡)两种套型(面积最终以交房时测绘部门实际丈量为准)。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按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1.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
1. 依据《池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规定,经公开摇号确定安徽元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地块分户评估机构。
2. 本方案仅适用于池州市人民医院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3. 本方案由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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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百牙中路3号
乘车路线:汽车站(火车站)乘坐7路车在百荷公园站下车,步行183米,乘坐5路、8路、10路、11路、18路公交在池州市人民医院站下
投诉电话:15339661559 行风监督电话:0566-2812293(工作时间拨打) 综合事务电话:0566-2816080(工作时间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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